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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被性侵”这件事,我们所知的并不多_微速讯

2023-06-21 11:22:43 互联网


(相关资料图)

“性侵未成年”,使人愤怒;“未成年被性侵”,让人沉重。

即便是最近成为娱乐话题的“曝炎亚纶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和“黄子佼性骚扰未成年少女”等,也绝不能抹掉事件的严重性和严肃性,遗憾的是,诸如受害者遭遇、司法反应等问题往往在讨论中缺席。

这段时间,由新京报“剥洋葱”记者调查的《湖北随县博爱特校性侵案调查》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掀起诸多关于性侵犯罪和未成年保护的讨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身披“善名”光环的校长,竟多次把残障女孩召唤到其办公室,关上门,实施性侵。与办公室仅一墙之隔的是一间音乐教室,而“那是一堵并不算厚实的墙”。当其中一位受害者在兄长协助之下,对施暴者艰难地取证,发生在这所特殊学校的“侵害”和“被侵害”才加速走向转机。

如果在社交媒体上输入关键词,能见到这样或那样关于被侵害的讲述、控诉。那些未进入讨论范围的遭遇,随着时间流逝,则渐渐消失于数字网络。而更多的,可能是连“说出口”也是不能的。

能得到社会关注和支持,尤其最终能让施暴者受审受罚的,总归是比较“幸运”了,它需要受害者的回忆、举证、勇气,需要身边人的理解、关心、帮助,还需要警察和司法的受理执法,条件如此之多,少了任意一环都可能使受害者本人陷入无助的绝境。

《嘉年华》(2017)剧照。

然而,凡此种种,也都是老话题了。

在以往,我们关注了性侵与司法正义、性教育、施暴与文学、性侵报道中的“被动句”等话题,每有相关新闻发生,我们都在被提醒这件事重复讲多少次都不多。

现在,我们打算换个角度,让这个老话题在具体的经验层面展开。本文的两位作者,基于他们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做的田野观察,向我们讲述了未成年被侵害后究竟面临何种困境。他们目睹了受害者“举证”之痛苦,也访谈了受害者、办案民警、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在今日公共讨论中,各种“道理”泛滥,争执不休,具体的感受和救助方法却是十分稀缺的。是啊,“讲了那么多,可最关键的问题终究是‘如何做’”。也唯有在一手的经验材料那里,我们对此才另有体会——哪怕是对人们开口必谈的、耳熟能详的“二次伤害”。我们也希望借助两位作者的这篇文章,让更多朋友了解到“社工”这一职业及其在未成年保护这项事业上的意义。

文中所涉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本文案例材料来自李侨明和张敏的田野调查,由李侨明撰写。

撰文|李侨明 张敏

从日常生活出发的

“未成年保护”议题

在上周父亲节(6月18日)这天,我发了一条朋友圈:

去游两次泳都有四五岁的“社牛娃”在更衣室里叫“社恐”的我帮换泳裤。我问娃跟谁来,都回答跟他们爸,自己换泳裤洗澡去了.......

这条朋友圈的结尾,加上了一句“好吧,祝不给娃换泳裤的爹,父亲节都不快乐”。

朋友圈留言“哈哈哈哈”的多是女性朋友,留下掩面流泪表情包的则多是男性朋友。这是一条“吐槽”带娃去游泳的父亲未尽好父职的信息,但吐槽的动因其实是来自于孩子向我求助时,作为陌生成年人的尴尬瞬间。第一个孩子自己穿连体的泳衣穿了一半卡住了,他的父亲似乎没有想过孩子能否自行穿着;第二个不会系泳裤的松紧带,那松紧带的超长长度和肥大的裤管似乎说明这是一件成人泳裤。一方面,接受过社会工作训练,具有性/别(sex and gender)敏感的人都知道,孩子不能让陌生人随便碰触裸露的身体。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具有正常同理心的成年人,面对一个“软萌”孩子的请求,很难一口回绝。因此,制造这个尴尬瞬间的“始作俑者”就是未将儿童(性)安全纳入考虑的“成年环境”,包括他们无性防护意识的父亲在内。

至此,未成年人保护的议题有了这样的日常话题联结以后,可进一步谈论了。

《熔炉》(도가니,2011)剧照。

在上文提及“陌生成年人”时,我似乎将所有的陌生人假定为未成年人潜在的危险源,但这种很难避免的“刻板印象”却严重偏离事实。未成年侵害案件数据显示,“熟人”比“陌生人”更有可能加害未成年人。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21年“女童保护”报告显示,公开报道的223起案例(共有受害未成年人569名)中表明人际关系的有198起,其中熟人作案160起,占比80.80%;陌生人作案38起,占比19.20%。从“女童保护”近十年来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在70%至80%之间,最高比例曾达87.87%。在我们调研的田野点S市检察院,根据该院未成年保护数据系统(以下简称“未保云”)在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收录的数据,共有996个未成年遭受侵害案件。其中,性侵类案件为940件,主要罪名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三种,约占相关案件罪名的95%,其他侵害类被害人56名,只占到5%。案发时,与加害人为陌生关系的有352起,占比35.3%;熟人关系644起,占比64.66%。“熟人”包括亲人亲属(31起)、邻居(83起)、教师(54起)、同学(10起)、恋人(40起)、网友(147起)等,因此,“熟人”对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儿童来说,并非就意味着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网友”这种在移动互联时代迅速发展的社会关系,已经成为熟人作案案件的首位,约占性侵案件总数的15%,远超其他的熟人作案类型。

《神秘河》(Mystic River,2003)剧照。

另一个与我们日常观念不符的事实是,男童也面临性侵风险。传统教育观念中有认为男孩相比女孩“不会吃亏”的思想,然而对男童的性防范保护同样不容忽视。“女童保护”2021年报告中同样显示,在569名受害儿童中女童为462人,占比81.20%;男童为107人,占比18.80%,而且男童遭受侵害的比例与过往几年数据相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S市“未保云”996名被害人中,女童919名,占比92%;男童77名,占比8%。这些数据表明在性侵害案件中,女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较高,但男童同样可能被侵害,且由于受“男孩不会吃亏”的观念影响,通常此类案件更具有隐蔽性。

多组数据表明,被害人近年来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1年起诉侵害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67件,占同期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2.55%。“女童保护”调查显示,2021年公布的223起案例中表明受害儿童年龄的有157起,其中受害人14周岁以下的119起,占比75.80%。S市检察院“未保云”系统的996名未成年受害者中未满14周岁的676名,占比67.87%。

延伸阅读:《综合防治⼉童性侵犯专业指南》,⻰迪著,化学⼯业出版社,2017年11⽉。

回忆之艰难:

可可的故事

未成年被害人不但具有熟人作案占比高、性侵害高发、低龄化的特征,让人担心的还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时,他们还可能面临“二次伤害”的风险。受到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对于被害未成年人来说是痛苦的记忆,接受询问是被害人重复经历痛苦的过程,询问的时间过长、反复询问或带领被害人去医院检查取证的冷漠态度都有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我们曾随社工到医院见过受害儿童及其家人惶恐无措的样子。

她叫可可(化名),受害时才7岁,一家6口居住在建筑工地里。父亲在工地开了一个小卖部,因发现女儿被其工地的朋友猥亵遂带女儿来报案,在医院里的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取证。小姑娘表现得比较拘谨,依偎在爸爸怀里不敢说话,尽管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里面布置得很温馨,警察也没有身着正式的警服,可可的眼中还是透露出恐惧,身体也很紧张。

《素媛》(소원,2013)剧照。

一站式取证保护是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在为被害儿童提供的第一项服务。在侵害案件发生或当事人报案的第一时间,往往是未成年被害人最需要社会工作者的时刻,也是社会工作者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和服务关系的最好时期。

当办案民警接到未成年被害相关的案件后,会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相关消息,群里通常会有办理未成年案件的民警、检察院干警、司法社工等S市未成年保护的所有保护主体。社工机构通常会在30分钟内响应并指派社工立即到达取证地点。如果未成年的监护人不在场,社工可作为合适成年人陪伴、协助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如若家属在场,社工以社会观护员的身份进行陪同。由于未成年被害案件多为性侵类案件,取证地点一般是在各区的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社工会全程陪同被害人并敦促民警一次性完成询问、身体检查、其他取证、心理疏导、前期救助保护等所有工作。

例如,在可可的案例中,当问到有关身体部位的问题的时候,可可变得扭捏,声音也变得很小,警察也害怕对孩子造成伤害,关键证词的收集陷入了停滞。这时,社工在可可旁边蹲下,拿起手中的布偶,指着布偶的裙子,对可可说,“如果你就是这个娃娃,当时叔叔摸的是这个裙子里面吗”,可可回答“是的”,社工说“那是这个娃娃的哪个部位呢,你指给姐姐看好不好”,可可指了指娃娃内裤的位置,社工再次予以确认“是穿小裤裤的地方吗”,可可点点头,从而完成了关键取证。

社工使用玩偶进行身体接触的示范,避免了直接指向儿童的身体从而引起儿童和家长的敏感,同时,在询问时允许儿童使用摇头、点头等更容易表达出来的语言进行回答,降低了儿童的紧张情绪。

尽管在取证过程中有如司法社工等专业人士在场,但大多数被害人还是难免会像可可那样,在警察取证时表现出紧张、恐惧的状态。在遭受伤害之后,他们的精神变得敏感,缺乏安全感,表现出一定的防御性。面对陌生的司法运作程序,他们的家人也会出现困惑、焦虑和无措感。取证问询过程的时长、次数和重复讲述也有可能会放大他们的被害感受,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聚焦》(Spotlight,2015)剧照。

在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中“二次伤害”通常是指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在参与司法社会救济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或不合理司法程序,又或者家人、亲友等重要他人以及社会环境的不适当言论等因素对被害人心理造成的进一步伤害。可见,保护儿童受害人在司法社会保护程序中免受“二次伤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

但是,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体受害者,因而,被害人更多的时候被当成“破案的工具”而非受司法保护的主体。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独立性使得警察、检察官以及官方可能会重复询问被害人细节,这可能导致被害未成年人需要多次回忆受侵害的过程。而在家庭环境中,受害未成年人的家人和亲友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容易选择隐瞒、忽视侵害事件、寄望于“大事化小”;并将被侵害的责任内化为家人疏于照顾或者责备孩子自己疏于防范,这些都会再次伤害受害人。另外,目前最为普遍的“二次伤害”方式,是罔顾新闻伦理和社会道德不当的媒体传播。这些因素造成了“二次伤害”风险普遍存在且难以防范。因此,一站式的取证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与地区进行未成年保护的选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期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亦明确要求:

1.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语言,避免法言法语、专业术语或者过于生硬;

2.尽量一次询问,避免多次询问迫使被害人反复回忆创伤场景;

3.对女性被害人询问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避免异性执法人员引起被害人不适,且明确规定:“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或者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播放视频亦应当采取技术处理等保护措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发问的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在庭审中出现恐慌、紧张、激动、抗拒等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并采取相应的情绪安抚疏导措施,评估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继续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也在积极采取新的司法措施确保受害的未成年人最大程度地避免“二次伤害”,是未成年保护工作在司法制度上的明显进步。

家庭保护短缺:小月的故事

根据“未保云”中社工记录下的公安侦查取证过程的案件有883例,其中进行过“二次笔录”的189起,占21.40%,“一次笔录”的694起,占比78.60%;询问时长超过40分钟的264起,占29.90%;公安机关实现一站式取证的720起,占比81.54%。

有相关研究显示,被害人遭反复询问的比例甚至超过50%,相比较而言,以上数据已经算是比较乐观的情况。S市这种进步与采用“一站式取证”保护的要求和社工在担任合适成年人时对公安人员的监督有关。尽管如此,记录中询问时长超过40分钟的近三成,“二次笔录”以及无法一站式取证的仍然占比近两成,这些说明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依然存在。即使是“一站式取证”与“一次笔录”就能完成侦查取证过程,司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在侦查阶段仍需警惕不适宜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伤害。

未成年人对风险的掌控能力有限,对外界伤害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弱,尤其在面对周围熟悉的人时,儿童更容易放松警惕心。

《总有一天》(Der kommer en dag,2016)剧照。

更让人难过的是,实施侵害的人有时候甚至就是他们的老师、父母(监护人)及近亲属,导致他们可能不敢或无法向外界求助,因此熟人作案具有更高的重复伤害可能性。

在受到侵害之后,他们往往不敢或不能表达自己的遭遇,带有失望、悲伤、愤怒、仇恨、厌恶、绝望等情绪,这意味着许多未成年被害人可能错过身心修复的机会,从而带来抑郁症等身心障碍,甚至有可能出现自伤、自残和自杀的行为。家人在此时也未必能适当地处理。《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在受访者中有近七成(64.79%)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如何应对和处理性侵儿童事件,这表明当遇到孩子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家长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关意识和知识而不能在第一时间为孩子提供保护。

小月的案例就是非常典型的家庭保护不力。

她接受社工服务时17岁,五年前曾被堂哥实施猥亵,留下心理阴影,告诉家人后并没有得到家庭的支持,经常怀疑自己。逢年过节大伯来家中看望爷爷的时候都会引起小月对创伤的回忆,对堂哥有强烈的厌恶情绪,这种厌恶情绪致使她不断内化,变成自残的行为伤害自己。

处理该案的司法社工认为,小月处于青少年时期,经历的创伤事件使她的心理和思维发生了变化,家人没能给予她积极正向的支持,她的偏激信念不断积聚,影响她做出非理性行为。社工通过跟小月进行面谈,倾听小月的宣泄,结合小月的表情和肢体分析交流内容,利用沙盘游戏探索小月潜意识中对侵害事件的感受和想法,判断小月需要重建的非理性信念集中在自我价值认知、性认知、对堂哥的厌恶情绪方面,对堂哥的极度厌恶和自我价值低下的认知使小月做出自残行为和产生自杀的念头。

社工对小月的不良情绪进行安抚和疏导,教给她放松呼吸法,让她在下一次有不良情绪的时候,先用这种方法让自己平静下来。社工采用“空椅子”疗法,让小月对着“空椅子”说话,将悲伤、愤怒、依恋等情绪表达出来,社工看到小月内心深藏的渴望被肯定和被鼓励的需求,对小月披露出的感受和情绪做进一步的疗愈和疏导,提升其面对创伤逆境的能力,消除非理性信念带来的行动困扰。通过社工几个月的陪伴,小月打消了自残的念头和想法。

《笨鸟》(2017)剧照。

尽管我们可以从该个案看到社工在对小月实施了阻止其自残,促进其心理康复的干预措施,但缺乏针对加害人(小月堂哥)惩罚与教育,以及与小月家庭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干预行动。

更深层次而言,这种心理化、个别化的干预方式,可能会导致我们对女性(女童)所处的家庭乃至社会性别权利不平等关系与结构的忽视。这种个别化的干预策略,也经常出现在一些父母在S市建筑工地干活而无法兼顾儿童照料,从而导致孩子受侵害的案例当中,比如送回家乡福利院临时委托监护。虽然这种结果已经是社工联合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未成年保护部门尽力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但不能忽视的是,在以户籍作为社会保障与福利基本单元的情况下,未成年司法社会保护工作仍然难以打破这种制度限制。一些来到S市的外来建筑工人,就难以做到既为城市建设做贡献又独力确保身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社工”:一种专业的介入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社工是最早接触到被害人的专业人员之一,被称为扮演支持性和关键性角色的“一线服务提供者”。

1984年美国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案(VOCA),相应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VOCA基金,用于对犯罪被害人的社会工作方案与服务。被害人服务或危机干预通常在警察局、缓刑机构、医院或司法社会工作机构进行,主要目标是在未成年受害事件发生后的24 小时之内,对被害人提供包括早期与即时干预、犯罪现场危机干预、医院或庇护所、补偿申请等全方位的社会工作服务。(参考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在英国,儿童保护工作权力下放到地方儿童服务部,由社会工作者代表儿童服务部门开展工作,社工可以对转接来的儿童虐待事件中的涉事儿童和父母进行调查,评估虐待的风险等级,并决定是否联系警察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此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大多设有被害人、证人协助方案,其主要目标是鼓励证人合作起诉罪犯、协助证人克服出庭作证时的焦虑、医治证人的心理创伤、为证人提供便利性服务等。(参考童雪红、方琦:《迈向整合服务:西方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其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不再沉默》(Speak,2004)剧照。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探索“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务”机制,社工与警察、医生、律师、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等组成专业团队,在同一空间内完成身体验伤与治疗、一次性询问制作笔录、法律咨询、报案与医疗陪同、陪同出庭、心理康复等全方位的服务。(参考郭紫棋、林颖慧:《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基于台湾地区台北市“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务”之启示》,《人民检察》2018年第14期)在香港,每一个学校和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当学校或社区中发生性侵害事件时,社工需要第一时间联系儿童的监护人,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联络社会福利署和警方,为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协助女童配合警察办案。(参考龙玲、陈世海:《农村留守女童性侵害的社会工作服务》,《宜宾学院学报》2013年第8期)

我们在S市的研究也显示,专业司法社工在不同的服务阶段会提供不同的服务,他们为未成年保护工作付出的努力远超过现阶段的社会认同。

司法社会工作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服务个案的介入周期比较长,一般分为保护前置、保护准备、保护实施和跟踪回访四个阶段,最长的时间超过3年。保护前置发生在侵害案件发生或当事人报案的第一时间,社会工作者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与被害人建立关系、安抚被害人的不良情绪、陪同其一次性完成各项取证工作以及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服务同意。在保护准备阶段,社会工作者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服务对象的社会调查信息,进行需求和风险评估,根据分类保护的要求查找精准保护点,并制定对应的个性化的服务方案。保护实施阶段的服务包括服务对象情绪疏导和认知改善、危机干预、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提升、家庭关系修复、其他保护资源的协调链接等,从而协助被害人实现内生成长。跟踪回访阶段,社会工作者每月与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回访会谈,回访目标包括巩固已有的保护成果、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有新增需求以及继续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些支持与指导。

然而,以上的总结是检察院通过“购买社工服务”项目产生的社工介入未成年保护的探索实践。

在S市某区法院我们见到了以未成年“侵害人”为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这表明,司法社会工作者要真正成为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主体之一,至少要在更深层、更宏观的司法制度与程序上真正赋予社会工作者与未成年保护制度下的检察官、法官与警察等公权力职业类似的职业权力才有可能发挥作用,而不只是把社工服务作为可灵活处置的购买的市场化项目。

社工,在法院

以社工为职业背景的电影《癫佬正传》(1986)剧照。

以下是我在2021年11月的田野笔记节选:

下午三点到S市某区法院调研他们的社工工作情况。接待的是青少年庭的法官和几位社工。他们介绍,该院从十几年前就开始做青少年社工服务。主要是针对缓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青少年。不过该院的社工项目几经更迭,加上领导和社工换人,已经看不出做了十几年的样子。项目总共有八位社工,是区民政局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后放在法院工作。现在主要放在青少年庭和家事庭。

五位社工的办公点吸引了我的注意。

办公室七八平方米大,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办事窗口的地方,一面对外,半面玻璃窗口挡着,玻璃与台面之间大概空了几十厘米,看得出设计的时候考虑到了交递文件之类的事项。窗口对着玻璃大门,一出大门就是电梯。不过除了社工,好像很少有法院的工作人员会走这个楼层的大门。当天我们在一个空置的大厅会议桌聊。负责的社工拿出一些他们平常工作的文档给我看。文档看起来更像是法院的格式化工作文件,涉及社工的内容也是做一些要点的工作记录,跟其他领域的社工文书很不一样。社工大多毕业一两年,其中只有一位做了五年的社工。她告诉我虽然项目在不同的机构流转,但是她一直随着岗位做,不停更换机构,哪个机构拿到标就在哪个机构工作。除了现场的三个社工以外,其他五个社工在不同的办公室帮忙。

我看得出他们和法官都有危机感,主管法官很担心项目被“砍掉”。法官说因为原先负责接洽未保工作的法官外调,社工项目辗转到了她的手里。她也不知道应该给社工做些什么工作。

《水果硬糖》(Hard Candy,2005)剧照。

我问社工在法院做什么?我的预期是,尽管他们不知道做什么专业的事情,但应该也是做一些法官助理会做的事情。法官坦率地说,实质上是做“助理的助理”。社工在后来解释说,比如助理会交给他们一些文书做校对,找错别字等的工作,也会让他们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之类的行政辅助的工作。因为社工平时不知道做什么,没有自己的事情干,也不好拒绝,如果需要跟进一些个案之类的,他们也需要向法官助理询问信息。平常跟法官很少接触,如果跟法官助理的关系不好的话,就很难得到帮助。因此平时做“助理的助理”,也是一种交换和“礼尚往来”。我追问他们觉得自己是以什么身份在做这个辅助性的行政工作,他们说不会告知当事人自己的身份,类似于“工具人”的感觉,跟自己的专业身份没有什么关系。

法官说因为检察院对未成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正在推行,而且他们自行购买了社工服务介入这个司法程序,所以相当于在司法程序上提前减少了法院青少年庭的社工的业务。也就是说,涉案的未成年人很少进入法院的业务管辖范围,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以往服务缓刑青少年的社工“无事可做”。另外一个原因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程序赋予了检察官提审、会见在看守所未成年人的权力(有利于司法社工跟进介入),而法院则没有(因而法院系统的司法社工就无法见到当事人)。

最后,他们询问了我一些建议。我给他们提了些建议,比如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做专业、入户探访等。社工提出很多现实困难,例如这类未成年人都是要回到原籍的,那得去外地,没有经费出差等。我问法院没有公车吗?有一位社工还特别惊讶地反问,法院有公车可以用吗?

以上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保护实践的粗浅描述是我们初步的研究发现,并不能代表S市的所有情况,更不能将结论推广到全国。我们希望在未来,相关各方能够一起携手建立在立法、司法、社会服务、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方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实践信念与制度原则的未成年保护系统。

本文内容系独家原创。作者:李侨明(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讲师)、张敏(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工硕士生);编辑:西西;校对:刘军。封面题图素材来自《嘉年华》(2017)剧照。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欢迎转发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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